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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钢结构公司 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后资质“继承”有条件

钢结构公司 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后资质“继承”有条件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操持的有关要求,简化料理顺序,方便服务企业。


通知指出,武汉钢结构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钢构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及企业跨省变更”等7类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规范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卦。武汉钢构,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钢结构厂房,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通知明确,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料理资质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袭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操持。钢结构工程,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局部股权的依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变卦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资料。


通知要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资料。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依照实收资本考核。钢结构公司,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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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8 12:39: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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